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飞速融合发展,人类逐渐步入智慧时代和数字社会。近年来,我国的智慧政务、智慧司法、智慧治理等重大建设方案纷纷落地。在新兴技术的驱动和支撑下,司法运行数据化、自动化趋势不断加速。基于智慧司法的全流程在线审理和平台化运行,会产生海量的司法数据,形成案件信息库、案件特征库、电子卷宗库、证据标准库、罪名要件库、裁判文书库、案例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办案业务文件库等多类型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实质上是把复杂的司法案件转换为可以存储、计算和分析的数据,对其中涉及的人财物、社会关系和规则程序进行了全要素的模块化、可视化构建。这些“越来越多的数据将会讲述越来越多的故事”,展示越来越丰富的正义价值和司法效果。随着智慧司法的进一步发展,算法决策也将被更多地应用于程序控制和司法裁判之中,人机互动、人脑算法和机器算法的融合也会日益加强。算法决策的优势在于自动运行、精细一致、超能高效。作为办案通用的“公共决策工具”,它能够全程回溯、数据留痕,这就比人脑决策更有利于聚集全要素,也更有利于可视化。
总之,司法运行的数据化呈现,使其日益变得可代码化表达、可量化计算、可分析预测、可审计问责,从而实现了全要素的数据可视,并进入了“可视正义”时代。
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在抗“疫”过程中,数字化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产和交易方式,云办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商务往来空前密切。电子证据在司法诉讼中的使用比例越来越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20年共计审结案件35773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执结案件2870.5万件,结案标的额7.1万亿元。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电子证据法院采信率达95%以上。
当前应用比较广泛的移动公证,就是⼀款由国家公证机关、中国电信、⽀付宝以及腾讯等多⽅共同参与开发的移动应⽤软件,平台提供电⼦证据取证、存证、司法公证和法律服务等,⽅便⽤户处理前期取证、中期存证以及后期出证等事务,为个⼈、企业提供整套的电⼦证据存取⽅案。通过移动公证,维权者能够随时随地取证维权。
移动公证数据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2020版)》显示,2020年,移动公证平台合作律所/机构再翻一番,超3000家律所入驻,合作单位覆盖全国200多座城市;2020年,通过移动公证平台取证的电子证据已触及全国超三分之一的法院,电子证据应用触及全国全国各省市级法院。自2018年移动公证正式设立“智能设备取证研究”专项起,便着力开启智能设备取证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研究。经过2年的市场开拓与技术革新,2020年,移动公证智能取证硬件移动公证智能无人机取证设备已应用于司法取证中。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在他所撰《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一文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开启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的历史进程,引发了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通过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服务管理智慧化重塑着司法过程,大大提升了智慧司法的社会效能。但司法人工智能亦有其内在限度。算法决策要达到绝对的客观和精准并非易事,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其能够促进形式正义,却很难实现实质正义。发挥人工智能对司法的优化重塑效应,应与对人工智能的风险防范同步进行。需针对算法决策设立相应的规制和救济机制,注入公开、公平和责任理念,进而兴利除弊,促进科技向善和打造良性发展的智慧司法,更好地实现“可视正义”。
全球二维码扫一扫、统一发码组合专利技术发明人徐蔚在他编著的《码链新大陆、物格新经济》一书中,介绍了码链体系为司法构建可信任数据体系的路径。
码链为司法构建可信任数据体系提供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码链是一种基于数字人的行为记录,通过扫码链接,分享接入形成一种码与码的链条,不仅不可篡改,更关键的是链条本身就是行为记录。
码链的这种分布式的社会架构,是多中心的纪录方式。所谓纪录就是记录与人类行为相关的信息。码链体系的出现为司法构建可信任数据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技术基础。近三十年来,治理概念成为社会科学的核心概念。治理强调多中心、透明、信任、公正等内涵,而码链恰恰与这些内涵的条件不谋而合。
码链体系具有多中心的特征。它改变了此前单一的、中心化的记录方式。这种新的记录和存储方式允许每一个主体参与记录活动,同时每一个主体手中都会有一本独立的二维码账簿。码链体系依旧存在中心,只不过这样的中心不再是单一中心,而是多中心。
码链体系可溯源的特征可以增加透明性。由于每个参与主体都有二维码账户,所有的活动会在多个中心记录,可以通过二维码账簿之间的比对来确认。
码链体系可以增加信任。由于记账活动的可信性和准确性增强,人们的行为将更加准确地被记录,这将进一步提高人们之间的信任度,并且这种信任并不是简单地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任,而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数字信任。这种信任通过数字和合约来保障与传递。
通过码链架构,实现对所有网络活动的全记录。之前的互联网可溯源仍然是中心化的,而码链体系支持的可溯源可以通过多中心的方式,证明互联网活动的真实性。同时,这种双向的记录方式其实是一种公开的监督机制。大量智能体的出现,个人隐私很容易流入公共空间,一些不法分子会把个人隐私变成可买卖的交易品。而码链则可以实现原始数据的保留以及可控的数据共享。
通过二维码扫一扫可以给予数据使用者一定的权限,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以及不同的场景和内容,使用者会获得不同的访问码,而且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也会留下时间戳。那么这样的数据使用将更容易进行追溯,基本的数据保护也更容易实现。运用御空眼镜(徐蔚发明的基于扫码专利技术的电子可穿戴设备)的“看一看”功能,拍摄视频与地理位置绑定,并生成全网唯一的码,不仅使得视频证据成为可能,更关键的是可以按照“PIT”对时间,地点,人物进行锁定,从而完成线下与线上的作为证据的行为记录。
司法办案就是办数据,法律监督就是数据监督
徐蔚认为,法律工作的核心是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在法庭上用逻辑和思辨来解决的问题,但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却不是,真实性来自源头的侦查取证,来自中途的存储以及移交流转。无论是在源头,还是中途,证据的真实性都有被篡改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检察工作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是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参与主体被困扰的问题。如果能够有效地解决证据取得、保存和传输过程的真实性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和各类诉讼参与主体来说,都将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徐蔚在书中分析说,近年来,为了更好地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整个社会都开始将新技术手段运用于取证、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用照相机、摄像机、监控摄像头、执法记录仪、手机、无人机等设备留存影像和声音(本质上都是通过光线传感器和声音传感器将现实转化为数据信号),无论对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甚至普通群众来说,都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取证方法。
除了影像声音数据,各行各业也都建立或正在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种类型的数据进行规范汇总和有序分流,有一些系统广为人知,比如我们每天都在使用的微信、qq、支付宝,企业员工每天都要操作的办公系统、财务系统、业务系统;有一些系统则(在云深不知处,普通人不知道它的存在,但它却对你的信息了如指掌,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比如某杀毒软件,它不仅仅帮人们防范病毒风险,同时也收集了电脑手机用户的相关数据,比如淘宝等电商,它不仅仅是一个网购平台,也深知人们的喜好与品位,乃至人们的工资收入和消费水平。
徐蔚在书中阐述说,我们已生活在一个被电子数据包裹的时代,所以即便是传统类型的案件也会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证据,更别说那些伴随着新技术不断涌现出来的新类型案件,是必然要依托电子数据才有可能查清事实的。因此,在今天我们可以说司法办案就是办数据,法律监督就是数据监督。如果不掌握数据,就不可能进行司法办案,就不可能进行法律监督。可是,如果掌握的数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对于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对于传统的证据理论来说,往往是发生了案件以后,再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客观唯物主义理论,世界是客观和普遍关联的,通过事后的调查取证还原出案件真相,固然是可行的,但这样做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世界的复杂性也导致这样认识事物的路径很容易出错。
在如今这个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越来越进步的时代,高昂的成本是很难承受得起的,办错案件的风险更加难以承受!法律监督也是如此,最初检察机关开始启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时候,力量貌似是有富余的,但随着工作的全面深入和铺开,我们发现其投入的力量远远不够,很多案件如果没有现成的证据,试图通过调查取证回溯事实,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好比没有让债务人在事前写好欠条,就直接把现金借出了,事后被赖账,债权人在权衡请律师打官司的成本与款项损失后,就只能自认倒霉,道理一样。
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
徐蔚在书中解析说,所谓同步存证,就是在客观事物发生之时,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同步将其记录为电子数据,做大数据、全数据、细数据的记录,这样,一旦有案件发生,就可以直接从数据的海洋中搜索到所需的证据。实际上,我们已经在这么做了,而且已经习以为常了,城市监控摄像头就是最好的例证,一位朋友曾经将手机遗忘在了出租车上,满怀希望地找到警方,但遗憾的是,那片下车地点是摄像头的盲区,警方只能遗憾地告知,无能为力。这是没有进行“同步存证”的反例,而成功运用“同步存证”破大案、化解矛盾的正例,在各档法治电视节目中,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那么,问题来了。传统的“事后取证”要确保证据在取得、保存、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性规定,那么,对“同步存证”来说,用什么来确保证据的产生、存储、调取过程中的真实性呢?
徐蔚阐析说,我们固然可以说,依靠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构筑细致入微的真实性堡垒,但问题是,操作者如何低成本地向其他人证明?公安机关管理的城市摄像头数据,杀毒软件公司采集的用户终端数据,制造企业的业务系统数据,贸易商的供货渠道和利润财务数据,这些要么是国家秘密,要么是商业秘密,也有个人的隐私,为了证明在箱子里很好地保存着这些秘密数据,把箱子打开展示,是最愚蠢的方法了。那么,有没有不打开箱子,却能够证明我有珍宝,而且把它保存得很好的方法呢?答案是有的,这就是全面引入码链生态体系。
码链体系确保数据不被篡改
码链体系是以二维码扫一扫技术及其分布式的网络作为主要支撑,运用二维码的唯一性及时间轴我们可以进行“零知识证明,即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能够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运用这项技术,进行同步存证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就可以在不泄露所存数据实体信息的情况下,证明所存证据的真实性了。
徐蔚表示,无论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如果想既不被泄露,又证明得到了依法依规的妥善保存,证明其没有被篡改(保存证据的人,在不受监管的时候,会把证据篡改为对自己有利,这是一个经典的利己人假设;曾经在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四家不同的单位出具的湖岸基线的位置均不同,这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那么,就需要以规范的技术形式接入码链体系中。就检察机关的立场来说,要完成新时代四大检察工作的历史使命,需要建立的码链体系可以命名为“法律监督码”,所有希望将来在司法过程中被认定为证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终端,都可以二维码的形式加入该体系。对于这些终端上的数据,它们在产生的同时,除了一如既往地存储好,也会生成新的“数据指纹”,并将其上传到“法律监督码”之上,这样的举动就意味着,坚实可靠的信息技术已为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做了背书。
运用码链体系进行同步存证,可以有效降低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成本。
运用码链体系对于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大可不必再质疑执法记录仪的片段被断章取义,因为来自码链体系内的监督是持续性的。对于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矛盾证据互有伯仲,法官难以决断的情形将会大幅度减少,未来的证据规则很可能会改进为:凡是没有数字身份的,都默认为是不真实的,因为来自码链的监督是习惯性的;对于行政诉讼,庞杂的行政法规、政府职权责任清单的上码,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因为来自码链体系中的监督是公开性的;而对于公益诉讼,我们的经验是将卫星遥感数据纳入同步存证的范畴,以此为来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因为来自码链体系内的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毋庸置疑,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的新证据理念,运用码链体系构建法律监督的数据论体系,进而建立和发展壮大“法律监督码”,是构建司法可信任数据体系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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